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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管理条例(doc 5页)

所属分类: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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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审计监督管理条例目录:
1、总则
2、审计机构及审计工作人员
3、审计室的主要职责
4、审计室的主要职权
5、审计工作程序

 


审计监督管理条例内容摘要:
    审计室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审计室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一)总公司本部,包括财务部、资金部、贸易部和金融证券室。
    (二)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
    第九条  审计室对各单位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遵守情况;
    (二)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公司财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安全完整程度;
    (五)公司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六)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财,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
    (七)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八)经理(厂长)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
    (九)公司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情况;
    (十)公司本部及各所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一)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有关经营方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十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  审计室的主要职权
    第十条  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本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四)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室签发的审计报告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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