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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PPT 46页)

所属分类: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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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第一节  融资主体及其融资方式
第二节  融资方案分析
一、项目融资主体
项目的融资主体是指进行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的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的融资主体应是项目法人。按是否依托于项目组建新的项目法人实体划分,
项目的融资主体分为新设法人和既有法人。
两类项目法人在融资方式上和项目的财务分析方面均存在较大不同。
(一)新设法人融资
新设法人融资是指组建新的项目法人进行项目建设的融资活动。其特点:
一是项目投资由新设法人筹集的资本金和债务资金构成
二是由新设法人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
三是以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考察偿债能力。
在这种方式下,为了实施新项目,由项目的发起人及其他投资人出资,
建立新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公司法人或事业法人),
承担项目的融资及运营。新组建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
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新设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
在下列情况下,一般应以新设法人为融资主体:
1、拟建项目的投资规模较大,既有法人不具有为项目进行融资和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的经济实力;
2、既有法人财务状况较差,难以获得债务资金;而且项目与既有法人的经营活动联系不密切;
3、项目自身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依靠项目自身未来的现金流量可以按期偿还债务。
新设项目法人融资容易切断拟建项目对于投资人的风险,实现所谓的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
追索是指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时,贷款人要求借款人用除抵押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的权利。
采取有限追索项目融资,项目的发起人或股本投资人只对项目的借款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
即项目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项目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追索有限的责任。
有限追索的特例是无追索项目融资,即借款人仅以项目财产权益、经济收益对债权人提供债务偿还,
承担责任,借款人的股东等投资人不对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不能向借款人以外的其他人追索。
追索的有限性表现在时间及金额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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