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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分包业务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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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分包业务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目录:
一、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人分包本市建筑工程业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并按规定向分包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二、分包人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业务再分包的,由分包人向再分包人开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工程分包项目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完税分割单》,式样见附件1)。
三、分包人应在再分包项目总工作量之内给再分包人开具《完税分割单》。《完税分割单》开具后,分包人必须提供分包施工合同、再分包项目合同、《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核实。
四、再分包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完税分割单》“证明联”、“通知联”。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为其代开发票,并在《完税分割单》“证明联”、“通知联”的“再分包人主管税务机关”栏注明已开发票项目、金额、号码和时间,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将 “证明联”退还再分包人,将“通知联”存档备查。
五、实行建筑安装工程再分包业务《完税分割单》管理办法后,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总承包工程项目设立分包、再分包建安工程量台账,按实记录分包建安工程量、再分包项目《完税分割单》开具的建安工程量和已开具发票信息。对《完税分割单》开具的建安工程量超过分包工程量的、以及申请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完税分割单》开具的建安工程量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征收税款。
六、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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