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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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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有关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内容提要: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相关精神,现对我区地税系统有关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25号公告”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的申报(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方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受理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机关)申报后即允许在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建立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对税前扣除的企业资产损失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二、人发生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将《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1)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人发生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2)。
三、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时,应在年度终了后向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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