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的通知(doc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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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有关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的通知内容提要:
欠税公告期限:
(一)企业、单位欠税应当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公告;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应当于半年度终了后25日内公告;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随时公告。
对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欠税,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别于季度、半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报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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