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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金融机构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问题的通知(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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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有关金融机构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问题的通知内容提要:
各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登记中心、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为简化抵押登记程序,减轻抵押当事人负担,提高房屋抵押登记工作效率,我委制订了供抵押登记专用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的使用及金融机构、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房屋抵押登记,提交抵押登记专用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或房屋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见附件)的,可不再提交借款、抵押、担保等合同,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变更为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设立登记),可由抵押权人代理申请。
二、委托双方约定委托书需要公证而未公证的,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委托书可不公证,委托人身份证明可不核对原件。
三、委托书中银行名称与银行现名称不符的,提交银行名称变更的文件(复印件)或分行出具名称变更说明,可继续使用;委托书中房屋登记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不影响委托书效力。
四、委托时限到期委托失效或受托人拒绝履行受托义务的,银行出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后,可提交原委托书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授权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可不提交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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