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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通知(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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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南京市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通知内容提要: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中介资质证书和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公开、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提供服务,照章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谁委托谁付费。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期限、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
三、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一)商品房销售(买卖)代理费:中介服务单位受商品房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或接受购房者委托代理购房的,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中介服务单位只提供房源信息、促成双方交易签约的,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8-1.4%收取代理费;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交易权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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