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基本管理规定(doc 3页)
所属分类: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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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复议制
根据行政复议未能以及海关法的规定,包括海关在内的我国整个复议制度,全部实行一级复议制:不服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复议,由上一级政府复议;不服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的复议,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政府工作部门复议;不服海关大多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复议,由上一级机关复议;不服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的复议,由上一级机关复议;不服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的复议,由原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客车院工作部门或省市人民政府监管议,申请人地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能申请进行第二次复议。对国务院工作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做出的不服本部门、本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复议决定不服,除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外,还可以选择申请国务院裁决,但该裁决是最终决定,不得就此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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