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doc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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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你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你户在未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你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30%(我省规定为20%)而不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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