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的通知(doc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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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制度,降低项目运作风险,保障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群众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安配套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币资金。
二、项目资本金占项目建安配套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按现行项目平均建安成本计算,多层、小高层和高层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多层(7层及7层以下)每平方米252元,小高层(13层及13层以下)每平方米350元,高层(13层以上)每平方米385元。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按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项目资本金应足额专户存储。实施分期开发的,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项目资本金应符合第二条的规定。开发项目扩大投资规模的,应及时补充项目资本金。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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