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员工离职管理条例(doc 2页)
所属分类:员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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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审批
1.因绩效不佳的,由主管上级提出意见,经主管总监、人事总监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辞退,解除劳动关系;
2.因公司业务重大调整,而导致人员无法安排岗位或不再适应岗位要求的,经人事总监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批,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根据劳动合同未完成期限予以补偿。
3.因以下原因,经人事行政部门调查属实,人事行政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关系:
1)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
2)与公司离心离德、泄露公司重大机密和损害公司利益及声誉;
3)在外兼职或以公司的名义获得个人商业利益;
4)偷盗公司及员工财物,窃取公司有关技术机密
5)违反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而应当除名的。
4.因病或工伤的,超过国家规定的休养期的,经人事总监提出申请,报总经理审批,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5.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分别经直接上级、主管总监、总经理审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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