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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回收管理条例(doc 1页)

所属分类: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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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货款回收管理条例内容提要:
“未收款”:
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号以前回收者,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为“未收款”。
“催收款”:
未收务员款又未能于前项期限内回收者,即转列为“催收款”。
“准呆帐”:
经销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者,其货款列为“准呆帐”。
(一)经销店已宣告倒闭或虽未正式宣告倒闭,但其征候已渐明显者。
(二)经销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货款已无清偿的可能者。
(三)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无令人可相信的理由者,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四)催收款迄今未能解决,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五)其他货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的情形,经签准依法处理者。
未收款的处理:
(一)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日以前回收者,财务部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其明细列交营业部核之。
(二)前项情形该辖区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期限内,监督所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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