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人口管理条例(doc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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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深圳对暂住人口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特订如下规定。
一、凡来本辖区租住人员,必须持有暂住证、边防证及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二、持暂住证人员,必须在粤海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然后来海珠居委会进行登记,方可租户居住。
三、特区边防证并且有正当职业的短期居住人员,必须在进入本辖区的3天之内,持单位证明、身份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来鹏湾居委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才能在本辖区暂住。
四、暂住人员如作变动或其它原因离开本辖区时,必须由其单位或本人来鹏湾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并说明去向,否则追究该单位负责人责任。
五、暂住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特区有关规定,违者将进行教育、收容、遣送,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当事人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望暂住人员自觉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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