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机使用管理制度(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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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传真机的使用申请、登记、维修、罚则等作业悉依本办法的规 定办理。
第二条 传真机设置于各营业处管理组内,由总务助理人员负责其收发、登 记、统计、报告等作业。
第三条 传真机的使用,仅限定业务上的连接,非业务(私用)一律禁止文件 的收发(传真)事宜,倘有非业务使用者,初犯记小过,累犯记大过处分。
第四条 凡各营业处业务员、科长、业务经理(含以上主管人员)因公须使用 传真机 时,应填写“文件传出申请单”并附有关传真文件及说明理由,经业务经理批示 后,送总务助理员办理。
第五条 总务助理员凭“文件传出申请单”之核定后,才得办得对外传送 作业,作业完毕应登记于“文件传真传出登记簿”内,原稿发还原申请人。
第六条 文件对外传送后,在“文件传真传出登记簿”内须记明发 文编号、申请人 姓名、传真日期、日期、时间、事由、收文人姓名、收文(电传)号码等,于每月底影印一份 后,翌月一日(下班前)送总管理处核阅,逾期未报时,主办人员应记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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