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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银行间函证程序(doc 4页)

所属分类: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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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银行间函证程序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询证函的编制与寄发
第三章 函证的内容
第四章 回函的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银行间函证程序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中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提高函证的效率,保 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银行间函证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印证商业银行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以商 业银行的名义向确认银行寄发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回函的过程。
本公告所称确认银行,是指接收商业银行的询证函并被请求回函的银行。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并对函证全过程进行控制。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选择确认银行时,应当考虑与商业银行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有关的以下主要 因素:
(一)账户余额的大小;
(二)交易的性质、数量和金额;
(三)相关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
(四)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要求确认银行对所函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予以回 函。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询证函时,可选用以下方法:
(一)在询证函中列示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要求确认银行确认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要求确认银行在询证函中列示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的详细情况,据以与商业银行的记录相比 较。
在选用上述方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函证的目的、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要求及回函的可能 性。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经商业银行同意,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向确认银行寄发询证函,并要求确认银 行直接向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函证事项的性质等因素确定寄发询证函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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