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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资产处置条例(doc 5页)

所属分类: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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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资产处置条例内容提要:
一、资产评估
企业在改制时应按规定对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包括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帐面值无偿划转给企业使用、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的直管公房)。
1、企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经核准后,由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原则上为改制当日前推三个月,评估结果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2、企业必须在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自行进行清产核资,全面摸清家底。评估机构在企业资产清查中应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3、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评估应按客观、公正、合理原则,按规定选择评估方法,规范企业资产评估行为。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不良资产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界定、处理;对改制前存在的呆坏帐、潜亏等各种有问题的资产,由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财政部门审批。
4、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分别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产权转让监管
为规范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财政等部门必须按规定对改制企业的产权转让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资产核销
改制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不良资产按照现行有关财务规定进行核销。
1、企业申请核销不良资产时,应附评估基准日当期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报表的数据必须客观真实。
2、改制前6个月内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不得非正常突击分配财物;不得隐匿、私分或者转移财产。若有上述情况必须重新调整净资产,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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