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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doc 2页)

所属分类: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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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鞍山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内容提要: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的广告宣传,维护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广告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新闻媒体广告宣传宗旨是,坚持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正确方向,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传播精神文明;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第三条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授权的分局、有关处室是新闻媒体广告宣传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四条本市新闻媒体,是指在鞍山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的鞍山日报、千山晚报、电视台、广播电台,以及各种周报、学报、期刊、杂志(含北方晨报、各县、市(区)报、电视台、广播电台)。
第五条各新闻媒体之间要积极开展“真实无虚假广告”的社会承诺活动。公开向社会承诺不做虚假广告宣传,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由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新闻单位名单和社会监督单位及举报电话。
第六条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保存等八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实行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未经广告审查员签字的广告不得发布。
第八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有关法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停止某类广告发布权及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第九条新闻媒体的非广告部门,不得以开展特约刊播、协办祝贺、赞助等名义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有关广告经营事项由广告部门统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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