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证处投诉处理管理制度(doc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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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关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本处接待书面投诉的,值班员应当于当日记明如下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被投诉人执业违纪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复印件;
4、接受投诉的时间、受理单位和受理人;
5、初步处理意见。
五、值班员发现有公证当事人及公证利害关系人投诉的,记录后二日内上报处主任,不得压制或瞒报。
六、公证投诉事项,由主任指定涉案公证员以外的公证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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