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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doc4

所属分类:通知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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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1994年 l1月 I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于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公通字[1994]94号文)。
《通知》要求:
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下述非必要使用哈龙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哈龙灭火器。
民用建筑类:
1.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
2.医院门诊部、住院部
3.学校教学楼、幼儿园与托儿所的活动室
4.办公楼
5.车站、码头、机场的侯车、侯船、侯机厅
6.高级旅馆的公共场所、走廊、客房
7.商店
8.十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9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
10.图书馆一般书库
I1.展览厅
12.高级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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