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厨部处罚条例(doc 2页)
所属分类: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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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分三种:
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严重警告、开除
一、口头警告
有下列过失者,将受到口头警告,并处以经济罚款,口头三次后,即给予书面警告,口头警告的经济处罚款额为5—10元。
1、 上班迟到、早退者,罚款5—10元(5分钟以内,以此类推)当月累计达到5次者,视旷工一天。
2、 开会迟到、学习和业务培训旷课者,罚款5—20元。
3、 上班时间,穿戴不符合规定,仪容仪表不规范者,罚款5元。
4、 上班时间抽烟、敞胸露怀,用厨部容器洗衣服者,罚款5元。
5、 无故进入餐厅,与前厅人员闲聊者,罚款5元。
6、 上班时间未经同意私自会客者,罚款5元。
7、 留长头发、长指甲、胡须者,罚款5元。
8、 对不按要求搬运,堆放餐具造成一定损失的,将照价赔偿。
9、 任何人不得用餐具或前厅的器皿装载私人物品,违者罚款10元。
10、 对保存工衣、工帽不当造成功之路丢失或破烂不堪者,除照价赔偿外,并罚款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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