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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doc 5页)

所属分类: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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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内容简介: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从业人员提高服务精神、发挥工作效率、谨守工作岗位、期于离职后获得安定生活,特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的支配、管理、运用及申领、依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列内的男性从业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及女性从业人员均不适用。
第四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按下列百分比支配:
(一)普通酬劳金80%。
(二)特别酬劳金20%。
第五条  普通酬劳金5/8部分按从业人员薪资比例分配,其在进入本企业第1年度按6折计算(扣除试用期间后的实际到职月数比例计发,其未满半月者不计,满半月者以1月计),第2年度按8折计算,第3年度按9折计算,第4年度起按十足计算。3/8部分按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成绩,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分配,(进入本企业第一年度者,依扣除试用期间的实际到职月数比例计发,服务未满半年,不参加考绩者,均以甲等计算)。特别酬劳金归经营者所得,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支配,其在上年度服务未满1年者不予分配。
前项所称薪资,月给制人员按其每年最后1个月的薪俸(日给人员按其日薪额的30倍)计算,均不包括职务加给及其他各项补助津贴。普通酬劳金的分配,以每年3月1日为发给基准日,其在上年度准予特别病假、公伤假(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期间得予分配者除外)或经呈准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按其实际工作月数(未满半月者不计,满半月者以1月计)的比例计算核发。但在发给基准日以前离职者除因公亡故或命令退休或符合人事管理规则第15条第2、3、4项的资遣人员(服务满一年度)外,不予发给。
第六条  退职酬劳金除特别酬劳金得支给现金不参加统筹运用外,普通酬劳金依下表标准,现金部分于翌年6月20日一次发给,其余保留以投资于本企业各公司或购买本企业各公司股票为原则,由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设立退职酬劳金营运小组(下称营运小组)负责管理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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