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领用及开据规定(doc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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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据的领用
将每本收据的号码分别记录在登记簿上,登记内容包括:收据号码、购入日期、发放日期、领取人姓名及签章发放人、旧收据退回日期。
1.新收据购入后,保管员需将每本收据的号码一一记录。
2.只有下列人员都有资格领取收据:
总出纳、前厅收银员、交款员、商务中心、保健中心、商场部收银。
其它人员一律不允许领取收据。
3.基本领取是两本,或根据各自的工作情况增加领取数量。
4.收据保管员在未收回以前发给相应员工的旧收据时,不得发出新收据。
5.相应地,保管员应记录还回旧收据的日期,并应跟踪监督那些已发出相当一段时间仍未退回换新的收据。
(二)收据的开出
在开收据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前厅收银员只能对仍在前厅客户分类帐上的帐目收款并开出收据。
2.在办公时间,已被转入后台的帐目收款及其他杂项收款应由总出纳开出收据。在非办公室时间,前台收银可对这类事项开出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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