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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某集团公司重大决策制度(doc 3页)

所属分类:企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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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黑龙江某集团公司重大决策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的范围是:集团公司本部、事业部的重大决策及以股东身份对子公司、参股公司行使的重大决策权。
(一)集团公司本部的重大决策主要内容为: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的投资及担保。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对事业部行使重大决策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1. 事业部的重大投融资决策。事业部所有的境外投资及合作项目、单项投资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项目经既定程序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
2. 事业部管辖电厂重大产权变动。电力事业部追求大电厂控股权的产权变更方案、参股大电厂股权结构调整方案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
(三)对子公司行使重大决策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子公司产权变动。其中,各子公司管理层收购、员工持股计划、员工退休金计划等应经集团公司审阅并按法定程序实施;全资子公司的兼并、分立、破产、歇业、股权变动需经集团公司批准并在集团公司本部的直接领导下实施;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股权变动,在子公司按法定程序决策前,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应事先向集团公司报告,并按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在子公司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2.子公司重大的投资决策。子公司的境外投资与合作项目、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投资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范围。以上项目,凡属全资子公司都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由集团公司外派的董事事先向本部报告,并按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在子公司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3.子公司经营方式的变更。全资子公司转制为承包经营或实行委托经营,应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4.对子公司的融资管理。子公司对其它企业的举债担保应在集团公司同意的范围内进行。全资子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进行担保,单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应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进行担保,单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应由集团公司外派董事事先向本部报告,并按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在子公司法定决策机构上行使表决权。
5.子公司重大福利性的支出。子公司重大福利性支出等重大敏感问题应在集团公司同意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条 实施重大投资决策的主导思想是:投资方向合理、投资规模适当、投资结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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