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doc 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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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局申领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自1993年10月5日起施行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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