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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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招牌广告管理,规范招牌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利用户外空间,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设置的与其法定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设置招牌广告和在建筑物上设置建筑物名称标识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设置招牌广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置招牌广告应当符合我市建设国际化城市的要求,反映我市的文化内涵和文化品位;
(二)设置招牌广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招牌的设置,应当美化城市景观,具有序列性、规律性、统一性;
(四)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招牌广告的制作水平和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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