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相关规定(doc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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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气象台站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气象台站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特点,明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权限。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台应当加强对地、县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工作的技术指导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含变更)、解除前,上下级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预报会商和信息沟通,确保各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协调一致。
第四条 预警信号的发布(含变更)、解除实行分级签发制。企业管理、蓝色预警信号由气象台台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发,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由分管局领导或者其授权人员签发。
第五条 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也可以根据服务效果,以其中一种或几种预警信号为主发布,同时在发布内容中明确其他灾种的相关预警信息。
当受热带气旋影响,同时达到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根据服务效果,可以选择级别较高或者影响程度较重的一种预警信号发布,同时在发布内容中明确其他灾种的相关预警信息;但是同时达到台风、暴雨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发布标准,应当同时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号。
当受冷空气影响,同时达到寒潮、大风、暴雪、沙尘暴、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根据服务效果,可以选择级别较高或者影响程度较重的一种预警信号发布,同时在发布内容中明确其他灾种的相关预警信息;但是多个灾种同时达到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发布标准,应当同时发布多个灾种的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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