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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电视直销中的归责原则(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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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电视直销中的归责原则内容提要:
近年来,电视购物作为商品流通的一种方式,在国内的电视台盛行起来,大多数电视台都有专门频道或专门时段开辟电视购物节目。但是随之带来的投诉也明显增多。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人大代表更是大声疾呼,国家有关部门应从速规范频惹民怨的电视购物,同时呼吁制定《电视购物法》。本版特刊发两篇文章,介绍和评述电视购物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外的一些做法和规定,以期为完善中国电视购物的法制环境提供一点借鉴。
产品销售商通常都会采取一些必要的手段来促销,包括欺诈与请名人代言。欺诈肯定违法,甚至是犯罪。请人代言则更多的时候游走于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在电视直销业相对先行的美国,在立法者、执法者和消费者的互动下,形成了一套架构相对清晰的归责原则。
英语里有句谚语:too good to be true。翻译过来,大致意思是,太好了以至于难以置信。用这个谚语来形容目前在神州大地红了半边天的电视直销,恐怕最恰不过了。因为消费者难以置信,所以产品销售商通常就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手段来促销,包括欺诈与请人“背书”。电视直销中的“背书”即指请某人现身电视,直接推销。背书方式包括名人代言、专家认证与普通消费者的“现身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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