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商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doc 5)
所属分类: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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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一、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的管理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商品房
三、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四、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经营主管部门
五、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商品房
六、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七、开发经营单位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八、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须按规定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九、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已竣工商品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十、开发经营单位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十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应向商品房承购人出示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的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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