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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的基本构思与法律框架(doc 13页)

所属分类: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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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服务贸易的基本构思与法律框架目录:
一、GATs的适用范围与定义
二、基本构思与法律框架
三、市场准入和具体承诺
四、保障条款
五、金融服务
六、电讯服务
七、其他服务门类

 


服务贸易的基本构思与法律框架内容简介:
服务(service)作为“第三产业”,到本世纪70年代才被人们独立分列成为单独部门,而且在美国与欧洲一些发达国家,它的发展十分迅速。到20世纪90年代,服务业已占到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GNP)的50%~60%,美国则达到70%以上。而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也已占到25经~30%的份额。据估计,WTO成立后的1995年,全球国际贸易额5万亿美元中,服务贸易占到1万亿美元左右。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少部分发展中国家,出口服务贸易的收益,占其总出口收益的一大部分。当然,服务一般属于“无形产品”,在数额估计上有许多困难。上述估计含有推算的成分。
服务是个门类很多很杂,五花八门,内容庞杂的概念,很难对它下一个抽象定义。据美国统计,服务的门类达150个。我国国家统计局则列为“第三产业”计24个门类。就其荦荦大者,诸如:交通运输(海、空、陆、水运),金融服务(银行、保险、股票),电讯服务,建筑工程,旅游业,商业销售,专业性(律师、会计、医生、咨询等),视听服务(广播、电视、电影、音乐等),教育服务等。WTO秘书处则就服务贸易的门类,分为11大类142项。
一、GATs的适用范围与定义
如前述,服务是个门类众多、五花八门、内涵十分庞杂的经济部门,很难为之下一个能概括其共同特征的定义。但是,经济学家们对服务贸易的性质,从其绝大多数门类角度,与货物贸易相对照,归纳概括出如下三个特性。
第一,与货物相比,服务是一种无形的产品。因此,服务的进出口或者作跨国界流动,不像货物那样都经过海关,经海关验明正身,征收关税后始放行进入进口国。而有相当一部分服务是在提供方境内或者在消费者境内进行的,有的甚至在第三国境内提供的。这个特征决定了服务贸易的壁垒不同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关键,它要消减的东西或对象不是关税,而是各国管理模式和法令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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