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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5页)

所属分类: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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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为认真贯彻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现就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与使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

  1.所有瓦斯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所有低瓦斯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未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低瓦斯矿井,属于原国有重点煤矿范围的,应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属于原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范围的,应于2008年底前完成装备。

  2.新安装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以下简称《通用技术要求》)。煤矿新装备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通用技术要求》制造,并取得新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MA标志)。相关制造厂家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开展安全监控系统换标工作。按《通用技术要求》制造并取得新MA标志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目录及生产单位名单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及时予以公告(网址:www.aqbz.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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