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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9)

所属分类: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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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零售商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系统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其他专业性强、危险性大或营业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小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商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商店必须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对本店的消防工作负责,可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营业部、班(柜)组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五条  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五百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人员
 
第六条  商店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义务消防组织,分工明确,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
 
第七条  承包经营的商店(场),在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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