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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的处理规定四(doc 44)

所属分类: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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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1、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进行登记,不仅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而且是提供安全动态分析的重要渠道。若多数工地安全检查都发现同类型隐患,说明是“通病”。若某工地安全检查中经常出现相同隐患。说明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形成“顽固症”。根据隐患记录和信息流,可以制定出指导安全管理的决策。

2、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除进行登记外,还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引起整改部门重视。对凡是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部门必须立即整改。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可以当场指出,进行纠正。

4、被检查部门领导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定”(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5、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立即派员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进行销案。

6、对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应根据情节轻重,严重程序,给与责任人罚款,离岗教育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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