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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DOC 20页)

所属分类: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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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
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
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
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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