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婚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打架之路径(DOC 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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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现状,我国婚姻效力纠纷的处理渠
道存在“外双轨”与“内双轨”两个“双轨制”。所谓“外双轨”,就是民政
机关与法院均有权主管婚姻效力纠纷。所谓“内双轨”,就是在法院内部民事
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都可以审理婚姻效力案件。这种“主管上的双轨制”与
“审判上的双轨制”,不仅与婚姻纠纷的性质不相适应,而且由于相互之间不
衔接,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暴露出法律适用上的“打架”等诸多弊端。为此,对
婚姻效力纠纷的主管和审判体制应当改革,由“双轨制”向“单轨制”并轨,
废除民政机关主管婚姻效力纠纷和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婚姻效力案件的机制。
凡涉及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案件,全部统一由法院主管,按民事诉讼程序处
理。这样既可以解决目前“双轨制”的“打架”现象,又可以克服行政诉讼处
理民事案件功能上的缺陷,是理顺婚姻效力纠纷诉讼机制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婚姻效力纠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双轨制单轨制
婚姻纠纷包括离婚纠纷和婚姻效力纠纷。离婚是对有效婚姻的解除,其程
序规定得非常明确,实践中亦无歧义。但婚姻效力纠纷的解决渠道,则缺乏明
确规范,实际执行十分混乱,问题甚多,亟待研究和解决。所谓婚姻效力纠纷,
是指当事人对违反结婚实质要件或违反程序要件的婚姻效力发生争执,请求撤
销或确认的纠纷。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主要是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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