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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工作的通知(DOC 9页)

所属分类:创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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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内容摘要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毕函[2011]4号),为切实做好申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企业管理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流程
享受优税收惠政策的前提: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不属于禁止申请的项目(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并且必须是个体经营。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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