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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制订、修订、废止申请单6(doc 7页)

所属分类:人事制度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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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文件制订、修订、废止申请单内容简介:
一、目的:规范兵役业务作业标准
二、范围: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在学学生,兵役年龄在十九岁(含)以上,三十三岁以下,除已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征兵检查委员会判定免役体位者外,均应申请缓征。另具后备军人身份之学生,在学期间可申请尽后召集二款之申请。
三、权责:兵役业务承办人员
四、定义:依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申请缓征作业程序及专科以上学校学生申请尽后召集作业程序办理
五、作业内容:
5.1兵役缓征申请
   5.1.1每学年于开学时,依据〔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申请缓征作业程序〕规定,针对当年度男性学生(第一学期含新生、役龄生、复学生,第二学期为复学生),凡年满十九岁(含)以上,三十三岁以下之役男,除免役体位者外,均需填写缴交「兵役调查表」。
   5.1.2免役体位之学生,应向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申请体位证明书,于注册入学时查验后免办缓征,并填写「兵役调查表」。
   5.1.3核对数据,由教务处转入现有新生役男数据文件并逐笔输入兵役相关数据。
   5.1.4将役男兵役调查表依年级、系级排放装订保存。
   5.1.5依县市别缮造「申请缓征学生名册」四份(二份送各县市政府,一份文书组存,一份自存),于注册后二个月内将名册送役男所属各县市政府申请缓征。
   5.1.6缓征申请预计至学生毕业年限为止,如无休、退学情形,直至毕业毋需再办理缓征之申请。
   5.1.7「申请缓征学生名册」未获核准前,学生奉令征集时,得由学校出具「学生申请暂缓征集用在学证明书」交由学生持向征额所属乡、镇、区、市公所转报县市政府申请暂缓征集登记。此项证明书限于学生自当学期注册入学之日起二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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