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PDF 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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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初10 个工作日内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外汇局利用抽样调查等方式,采集境内企业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债务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以锁定外债还本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 年5 月13 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将非银行债务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
第三章 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
第九条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
第二十一条 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受让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外汇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对外转让不良资产获得批准后,境外投资者或
第二十五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或在境外发行债券等违反外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外汇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债或外债结汇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外债资金非法结汇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
第二条 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
第二章 外债登记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
第五章 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外汇管理
第八条 债务人为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
第六条 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一条 境内银行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
第十七条 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
第十三条 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申请,银行在履行必要的审核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
第十二条 非银行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直接向
第十五条 债务人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
第十八条 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
第十六条 债务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外债资金用途应当符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
第十条 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
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
第四章 外保内贷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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