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DOC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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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移交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五)查验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依法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六)交接记录;
(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完整齐全;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十一)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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