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原料与产品的质量控制(ppt 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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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生产,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国务院第609号令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第三条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控制,保障饲料质量安全。
第四条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义务,按照年度备案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委托生产饲料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双方的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委托合同复印件。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规范要求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依法组织生产。
《条例》第四十条
第六条 企业对其生产饲料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采购管理,制定供应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和相关文件 (一)供应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包括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流程评价原则评价标准等内容。 (二)评价记录。主要包括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所供原料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质量标准编号,以及评价标准、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员签名等信息。
(三)合格供应商名录。主要包括供应商的名称、所供原料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信息。 由企业集团或企业总部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其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企业集团或企业总部的供应商评价准则以及规定的评价资料。
供应商评价表
第八条 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其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采购合同。
第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原料采购与验收制度,收集并保存所采购原料的质量标准文本,建立接收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
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进货台账。进货台账、购货票据等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实施出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卡管理。
第十二条 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酶制剂等原料,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并对温度进行监控和记录。
第十三条 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贮存柜。贮存间或贮存柜应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防止与其他饲料添加剂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的库存时间和保质期限制定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并保存监控记录。 (一)质量监控制度应当包括监控方式、监控频次、监控内容、异常情况处置方式等。 (二) 监控记录应当包括包括原料名称、监控时间、监控内容、监控结果、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并保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 (一)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应当包括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巡查方法、巡查频次、异常情况处置方式等内容。 (二) 现场质量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包括巡查位点、时间、内容、问题描述、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巡查人员等信息。
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一) 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过程、检验时间、检验人员等信息。 (二)检验报告。主要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基数、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实测值、标准值、判定值、判定依据、检验结论、报告日期、报告编制人员和审核人员等信息。
示例1 粗蛋白检验原始记录
示例2 检验报告
企业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常见问题
检验原始记录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每周至少对其生产的5个产品的下列主成分进行自行检验:(一)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微量元素;(三)复合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
第三十三条 企业每年应当在其生产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复合预混合饲料产品中,每类至少选择1个产品进行1次安全性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 安全性检验主要检验产品的卫生指标,浓缩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复合预混合饲料产品检验项目不少于7项,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检验项目不少于10项。 安全性检验可以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示例3 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建立使用记录和档案: (一) 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或编号、使用日期、样品名称或编号、检验项目、开始时间、完毕时间、仪器设备运行前后状态、使用人员等信息。 (二)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设备基本信息表(基本信息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编号、规格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使用日期、主要技术参数等)、使用说明书、购置合同、使用记录、操作规程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制定包括采购、贮存、使用、处理等内容的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置废弃物。 (一)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以及试验溶液的使用,应当遵循GB/T601、GB/T602、GB/T603以及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需要低温存放的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试验溶液,贮存室应当配备空调或冰箱。 (二)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名称、领用数量、领用人、领用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检验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对影响检验的关键要素(人员、仪器、样品、试剂及标准物质、方法、环境等)的控制要求以及抽样位点、抽样频次、检验项目、检验时限、检验结果传递、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签发等内容。 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5个检验项目采取以下至少选取一项措施验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一)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二)利用购买的标准物质或高纯度化学试剂进行检验验证;(三)在实验室内部进行不同人员、不同仪器的检验比对;(四)对曾经检验过的留存样品进行再检验;(五)利用检验质量控制图等数理统计手段识别异常结果。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对其生产的每批产品留取样品,定期进行观察,并建立观察记录。(一)留样观察制度应当包括留样数量、留样标识、贮存环境、观察内容、观察频次、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到期样品的处理方式、观察责任人等内容。 (二) 留样观察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代号、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观察日期、观察项目、异常情况处置、观察人等信息。
留样保存时间应当超过产品保质期1个月。观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留样室
留样柜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对不合格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评价和处理作出规定,并保存评价及处理记录: (一)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不合格品的判定标准、标识及贮存、处理流程、处理方式、处理权限、处理人员等内容。 (二)评价与处理记录应当包括不合格品名称、数量、状态描述、原因、评价结果、处理方式、批准人员、处理人员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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