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doc 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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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回避
第三部分 证据
第一部分 一般程序
一、行政案件来源:
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移送;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对各种案源的处理:
填写《受案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处理。
(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调查处理:
1、有违法事实;
2、需要追究行政责任;
3、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告知报案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
1、没有违法事实;
2、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
3、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程序要求:
(1)内部审批;
(2)受害人报案的,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3日内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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