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doc 25页)
所属分类: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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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一、公司行为与公司章程
二、公司内部机构
三、控股股东与参与制
四、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议决程序
五、上市公司的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法和民商法中的法人资格原则,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仅其行为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机构代为实现;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特别法上的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资格和能力。从实践来看,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其具体内容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经营范围确定;这就是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机构仅应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经营范围内代表公司从事公司行为。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不同公司所创设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尽相同。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只有在依法设立,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理论上认为,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以下三方面的限制:
l、公司为商法上的主体,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受到营利性营业性质的限制;因此,公司不只有某些仅与自然人有关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亲权、婚姻权、健康权、赠与等)。
2、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法律的限制,其中《公司法》第12条对公司能力做了以下限制:(1)公司只能向有限责任主体投资,而不能成为其他主体的无限责任股东。(2)公司向其他企业法人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利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公司法理论中,许多学者对后一规定持批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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