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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案例分析复习资料(doc 9页)

所属分类:物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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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复习资料内容提要:
一、采用CFR术语成交时,须注意装船通知的问题。
知识点:在采用CFR术语时,货物装船后卖方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根据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规定: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未能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卖方负担。也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二、采用CIF术语时,须注意象征性交货的问题。
知识点: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即采用CIF术语时),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分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至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三、关于合同性质问题
知识点: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CIF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达目的港。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引起诉讼。法官审理后认为,按此条件签订的合同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因此判定卖方没有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有权拒绝付款。
四、关于商品数量的问题
知识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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