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制度(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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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根据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吉省价办联字〔1995〕第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标准
(一)产(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价的,从提价之日起按照一年内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征收。
(二)外地进入我市的建筑、装璜、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1%征收。
(三)外埠在我市的常驻办事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按注册人数,每人每月10元征收。
(四)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征收。
(五)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每月按定额100-300元征收。
(六)餐饮业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等级,特级每月200元,二级每月100元,三级每月50元,级外的每月20元征收。
(七)出租小汽车,全年一次性征收100元。
(八)个体营运客车以普通型为基础,按核定定员,每月每座1元征收,超普通的,按每月每座不超过2元征收。个体营运货车,按标准吨位,每吨位每月5元征收,1吨以下的车辆和无标准吨位的车辆,按每台每月10元征收。
(九)松花湖旅游船舶征收标准按吉林市物价局、交通局《关于调整松花湖船舶运价的通知》(吉市价收字〔1996〕第6号文件)执行。
(十)机动车维修行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征收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征收。
(十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按培训费收入的1%征收。
(十二)汽车配件销售行业,按照营业收入的0.5%征收,征收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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