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查风险提示汇编(doc 30页)
所属分类: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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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一:乱开“礼品”发票风险大
二、 企业所得税上不能税前扣除
三、 增值税上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四、 个人所得税上记得代扣代缴
五、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二:工资薪金列支注意别超标
六、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三:吃透"三项费用"列支的政策细节
七、 职工工会经费:准确理解扣除基数—“工资总额”
八、 职工教育经费:不能列支自费的学历教育费用
九、 职工福利费:“预提扣除”已改为“据实扣除”
十、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四:注意外籍员工薪酬纳税问题
十一、 雇佣合同:判定常设机构的重要标准
十二、 对外支付:国地税的税务证明都要有
十三、 风险提示:做好三项工作 防患于未然
十四、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五:汇算清缴不彻底后患无穷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汇编内容提要:
企业所得税上不能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很多企业会在这一比例范围内大量列支礼品、办公用品和会议费等费用,并用笼统的名称发票入账。企业感觉玩的巧妙,并不违规。但事实上,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种笼统名称或无明细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相关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因此,部分省市也专门出台了一些针对礼品、办公用品等发票的具体要求,企业自查中,要特别注意这些规定。
此外,如果被查实,可能会为认定为是对外捐赠行为,作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同时全额计入其业务招待费,按照相关规定作纳税调整。
增值税上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如果企业购买的礼品金额较大,且无偿赠送了他人,则存在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将礼品赠送他人,就符合第八款的规定,存在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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