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O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运用(doc 63页)
所属分类:企业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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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以史为镜知兴衰——MBO的历史渊源
第二部分:他山之石可攻玉——典型案例深入剖析
第三部分:拨开荆棘见坦途——运作技巧提示
MBO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运用内容提要:
法律规定的其他不能参加收购的人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国家工商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在原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自吊销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因管理不善,企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在三年内;刑满释放人员、劳教人员在期满和解除劳教三年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都不能作为MBO的主体。
隐名收购不受法律保护:
管理者收购过程中,可能因一些客观原因,管理者不愿公开自己的收购者身份,而利用自己的同事或亲朋好友的名义实施收购,而管理者又通过委托协议等形式与同事或亲朋好友约定收购的资金由管理者提供,收购完成后,管理者成为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者。这种隐名收购的行为我国的法律不予保护。一方面企业收购完成后,收购者须经工商变更手续后才真正成为企业的投资者,未经工商登记记载为投资者的人(自然人、法人)不能以企业投资者的身份对企业的投资主张权利。另一方面,管理者委托他人进行企业收购,属于委托投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能从事委托投资业务的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自然人无权进行委托投资。因此,管理者和他人就收购企业而签订的委托合同是一个无效合同。因此,在隐名收购的情况下,如名义收购者和实际收购者发生法律纠纷,法律将保护名义收购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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