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班斯法案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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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第302节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a) 对制定规章的要求——SEC应颁布规定,对于按照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13(a)或15(d)部分编制定期报告的公司,应要求这些公司的首要官员(们)及首要财务官(们)(或担任同等职务的人员)在每一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中保证如下内容:
(1) 签字的官员已审阅过该报告;
(2) 该官员认为报告中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漏报;
(3) 该官员认为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该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及该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
(4) 签字官员:
(A) 对建立及保持内部控制负责;
(B) 设计了所需的内部控制,以保证这些官员能知道该公司及其并表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信息,尤其是报告期内的重大信息;
(C) 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在签署报告前90天内的有效性;
(D) 在该定期报告中发布他们上述评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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