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药公司治理结构及规则(doc 54页)
所属分类: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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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提案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开
第四章 股东大会表决
第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记录及公告
董事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规则
第三章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董事会基金
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六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九章 附 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六章 附 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六章 附 则
某医药公司治理结构及规则内容简介:
第一条 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明确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规范股东大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保护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有关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等,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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