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碁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PDF 36页)
所属分类:董事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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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一、本公司股東會議依本規則行之。
二、股東或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應辦理簽到,簽到手續以簽到卡代替之;出席股數以
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三、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四、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
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五、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
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東會如
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六、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辦理股東會之會務
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七、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將全程錄音或錄影,並保存一年。
八、已屆開會時間,主席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以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
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
小時,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
法第一七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
股數已達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已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七
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決議。
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會議依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
議決不得變更之;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會議未終結前,主
席非經議決不得宣布散會;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
開會。
十、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及戶名,由主席定
其發言順序。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
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未經主席及發言股東
同意,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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