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管理.doc13
所属分类: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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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本章是关于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准机关及批准方式、开办条件相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的监管以及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售药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其药品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对药品质量、合理用药及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性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为了保证药品经营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政府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对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进行事前审查批准,并对其日常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监管。
本章从保证药品经营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影响药品经营质量的关键性环节的管理和控制进行了必要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批准机关、批准方式、批准原则、开办程序等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规定,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购进行为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记录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行为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保管条件和行为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中药材及中药材以外药品的规定。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准、登记注册机关、程序、原则,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内容和管理的规定,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批准机关。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以及对药品监督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原法第十条中的有些规定已经明显的不能适应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形势。在计划经济为主导的时期,我国的药品经营企业实行省以下统一管理,药品计划调拨、经济统一核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侧重于从市场供求等经济管理方面对药品经营企业本身的经济运行进行直接管理,而是通过制定经营药品必备条件来进行准入控制,通过规范经营行为去依法监督管理,从而保证医药经营的健康运行。因此,原法中《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修改为概念更加准确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取消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由所在地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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