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制度手册(doc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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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城市各类住宅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住宅业主、使用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进行维护修缮、整治等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的其他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实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工商、公安、市政公用、环卫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主管理,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应当引人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对住宅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对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绿地依法共同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占。
第二章 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城市住宅区(楼)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住宅物业自主管理的重大问题,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城市住宅区(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召集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一)公有住房出售率达到总建筑面积40%的;
(二)商品住房人住率达到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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